(2015)青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朱均正与古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均正,古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朱均正。被告古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均正诉被告古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均正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朱均正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