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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朱均正与古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均正,古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朱均正。被告古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均正诉被告古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均正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朱均正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