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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1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商业银行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被告:王某,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筑景蓝河湾小区。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