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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新良与卢金伟、杨敬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良,卢金伟,杨敬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周新良,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金伟,住定州市。被告杨敬哲,住定州市。系卢金伟的妻子。原告周新良与被告卢金伟、杨敬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新良及委托代理人孙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金伟、杨敬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新良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至4月份,被告分四次借原告现金共计14.6万元,由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卢金伟的帐户。2013年6月27日,被告卢金伟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3日内还款,逾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息。被告逾期未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6万元及利息。被告卢金伟、杨敬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至4月份,被告分四次借原告现金共计14.6万元,由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卢金伟的帐户。2013年6月27日,被告卢金伟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3日内还款,逾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被告逾期未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款清单、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二被告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4.6万元,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款清单和被告卢金伟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债务系被告卢金伟与其妻子杨敬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对外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金伟、杨敬哲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卢金伟和杨敬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惠民审 判 员  尹红雷代理审判员  华国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