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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225号-1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胜诉杜芳文、陆玉萍、湖北汇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杜芳文,湖北汇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225号-1原告吴胜,男,1942年9月21日生,汉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光武、钟威,系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芳文,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汇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吴胜诉被告杜芳文、陆玉萍、湖北汇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芳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暂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