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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9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华其敏等与北京东方好友陶瓷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其敏,陆爱珍,北京东方好友陶瓷有限公司,王安维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9238号原告华其敏,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授。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爱珍,女,1934年8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好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法定代表人李升奇,董事长。被告王安维,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景德镇学院图书馆馆长、教授。原告华其敏、陆爱珍诉被告北京东方好友陶瓷有限公司、王安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其敏、陆爱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好友陶瓷有限公司、王安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其敏、陆爱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其敏、陆爱珍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好友陶瓷有限公司、王安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其敏、陆爱珍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岳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