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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赵红军申请执行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军,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军,男被执行人王国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军履行给付义务,但王国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红军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军与被执行人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王国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王国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