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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XX诉贾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宏,贾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35号(2015)建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宏,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贾威,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35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内容: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9号楼2单元201室室房产归原告李艳宏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李艳宏负担,被告贾威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迁出。在执行过程中,李艳宏已经清偿全部房屋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9号楼2单元201室室房产,申请人李艳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