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艳斌,吕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斌,吕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刘艳斌,男,48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新立乡。被告吕国军,男,46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辽西街吉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斌与被告吕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闫玉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