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秀平与赵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平,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平。被执行人赵卫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20000元借款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卫东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