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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7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刘合通,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静。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