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7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刘合通,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静。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