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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石建与沈亚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沈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石建。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沈亚波。石建与沈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10元、执行费312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