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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37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