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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润鲁置业有限公司与平邑县温水镇温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德玉,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邑县温水镇温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宝庆,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山东润鲁置业有限公司与平邑县温水镇温泉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