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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友志与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志,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陈友志,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勇,男,1965年1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诉讼代表人裴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志与被告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