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4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做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开民二初字第0129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43001785061059XXXXXX帐户存款人民币13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1380元。二、解除对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43001785061059XXXXXX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审 判 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