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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丽敏诉程效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9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3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