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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卫平与姬兰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平,姬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平。被执行人:姬兰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放置于武昌区徐东路40号长城嘉园小区2栋2单元11层楼梯间的杂物及自行车清除,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姬兰英银行存款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