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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袁世贤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世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283号原告袁世贤,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原告袁世贤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袁世贤诉称,2014年5月8日,村委会副主任项×找我说:“你家拆房的旧砖我把它拣出来码放好,修庙得借你家宅基地,不然没法修。”一周后我回家一看,砖没了。历经三个月协商无果。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至今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60天不给原告2014年8月18日的报案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对原告2014年8月18日的报案已于当日按刑事案件受理,故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世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阎雪莲审判员  许 欣审判员  周 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尚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