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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兰英与黄程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兰英,黄程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梁兰英。被执行人黄程省。申请执行人梁兰英与被执行人黄程省、田阳县金福地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梁兰英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设施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将欠款9888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案执行费1447元和财产保全费1008元,共计104635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琛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