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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谢福春与柯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春,柯敏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92号原告:谢福春,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高翔,系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敏芝,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福春诉被告柯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福春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春撤回起诉。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为4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福春负担。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颖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