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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尹岚与彭雯、詹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岚,彭雯,詹本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岚,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方建,宜宾市翠屏区衡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跃,宜宾市翠屏区衡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雯,女,1966年5月出生,回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本政,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上诉人尹岚因与被上诉人彭雯、詹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筠连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岚于2015年8月4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彭雯、詹本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撤诉之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上诉人尹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永审判员 越太强审判员 张问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