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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桥口商民初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大宏诉杜芳文、陆玉萍、湖北鑫盾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宏,杜芳文,陆玉萍,湖北鑫盾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桥口商民初字第00223-1号原告董大宏,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杜芳文,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陆玉萍,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鑫盾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岸区一元街怡东大厦31层法定代表人卢志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宏与被告杜芳文、陆玉萍、被告湖北鑫盾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芳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暂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