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桥口商民初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大宏诉杜芳文、陆玉萍、湖北鑫盾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宏,杜芳文,陆玉萍,湖北鑫盾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桥口商民初字第00223-1号原告董大宏,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杜芳文,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陆玉萍,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鑫盾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岸区一元街怡东大厦31层法定代表人卢志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宏与被告杜芳文、陆玉萍、被告湖北鑫盾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芳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暂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