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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金凤诉赵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杨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赵某甲,现年12岁,次女赵某乙,现年6岁。原告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屡次劝阻,被告非但不改正反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有债权40000.00元,该债权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割。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名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割。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赵某甲,现年12岁,次女赵某乙,现年6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名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割。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名子女,双方应珍惜现有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现原告虽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其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