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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明久与被执行人袁海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久,袁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孙明久,男,1971年5月3日,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火台子村*号。被执行人袁海平,男,1972年3月1日,汉族,干部,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温馨小区。申请执行人孙明久与被执行人袁海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南三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海平,给付欠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孙明久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海平因病已去世,已将被执行人袁海平丧葬费扣划,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贵堂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树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