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濮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濮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濮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濮某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戴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