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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总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总初字第112号原告盛某某,女。被告辛某某,男。本案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盛某某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盛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亚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