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总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总初字第112号原告盛某某,女。被告辛某某,男。本案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盛某某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盛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亚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