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魏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魏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陈建新。委托代理人:郭庆平,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新与被告魏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新撤回对被告魏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杰人民陪审员 陈 琛人民陪审员 闫宪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