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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韩超与李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大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韩某。被告李大学某某。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某的住址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XX宿舍XXX号,不属于本院司法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韩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