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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武守才与李兰英、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守才,李兰英,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守才,男,193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建华,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武守才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兰英,女,193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守才因与被申请人李兰英、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农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守才申请再审称:(一)李兰英和利辛农商行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本人对此一直拒绝追认,故该协议无效。(二)本人原审期间提出对利辛农商行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鉴定,但未获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利辛农商行提交意见称:(一)本行在武守才与李兰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市场价购得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作为办公用房已使用二十多年,武守才及其家人始终未提出异议。(二)武守才原审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且对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不是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综上,请求驳回武守才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本案房屋买卖行为发生于武守才与李兰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武守才长期未提出异议,且2013年武守才与李兰英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共同财产为231.94平方米楼房一座,并未涉及本案房产。原审法院在利辛农商行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认定武守才提出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并无不当。(二)利辛农商行原审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为国家行政机关制作,可推定内容真实,原审对此未予鉴定并无不当。综上,武守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守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