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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伟江与史红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江,史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江。被执行人:史红星。申请执行人王伟江与被执行人史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伟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红星支付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红星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王伟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红 红审判员 王 财 江审判员 杨 月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