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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文东与林丽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郑文东,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勇,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路85号。代表人梁跃清,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东与被告林丽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问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文东负担。审判员蒋龙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施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