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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玉刚与王绪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刚,王绪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赵玉刚。被告王绪茂。本院在受理原告赵玉刚诉被告王绪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长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刚撤回对被告王绪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玉刚担负。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