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平平与被申请执行人何永生、张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平平,何永生,张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文平平,男。被执行人何永生,男。被执行人张宪君,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永生、张宪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文平平借款18万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永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