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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平平与被申请执行人何永生、张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平平,何永生,张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文平平,男。被执行人何永生,男。被执行人张宪君,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永生、张宪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文平平借款18万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永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