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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赵伟东与姜少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东,姜少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504号原告赵伟东(份证号码×××),男,1973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方正县。被告姜少帅,男,1979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原告赵伟东诉被告姜少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1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景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0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少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伟东诉称:2013年06月份,被告姜少帅承包装修工程,将水暖工程转包给原告,工时费3,500.00元未给付。2015年02月11日,被告姜少帅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05月01日给付。逾期后,被告未给付。故要求被告姜少帅立即给付拖欠的工时费3,500.00元。被告姜少帅未出庭,未答辩。原告赵伟东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庭审中向本院举示欠据,意在证明2015年02月11日,被告姜少帅给原告出具3,500.00元欠条,约定2015年05月01日给付。本院认质证意见为:被告姜少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姜少帅未向本院举示证据。综合原告赵伟东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06月份,原告赵伟东为被告姜少帅承包的工程安装水暖,共欠工时费3,500.00元未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2015年02月11日,被告姜少帅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05月01日给付。逾期后,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赵伟东为被告姜少帅所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姜少帅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为原告出具劳动报酬的欠据,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姜少帅应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少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伟东人民币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少帅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审判员  张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