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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137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任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