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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吕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师。被告:刘某甲,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委托代理人韩金聪、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某诉称:其与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刘某甲对家庭不够关心,不尽做丈夫的责任,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其已经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故其起诉到院要求离婚。刘某甲辩称:吕某所述不事实,其与吕某结婚已十几年了,夫妻感情较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吕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双方缺乏交���和沟通,产生矛盾,故吕某起诉到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吕某与刘某甲的陈述以及吕某所举结婚登记信息表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吕某与刘某甲××××年××月××日领证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吕某与刘某甲婚前相处近三年时间,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时间,感情尚可。近期因相互沟通较少,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本院对吕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