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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姚磊永与姚磊永、盛建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姚磊永,盛建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迪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安成、胡剑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磊永。被告:盛建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磊永、盛建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受理起诉后,原告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方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