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业。委托代理人:孙旻奇。被告: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