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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杨某、柴某、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杨某,柴某,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人民西路红城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闫文海,系该行行长。被告杨某。被告柴某。被告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1幢22084室。法定代表人郝晓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柴某、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出现了需要中止诉讼的且影响本案审理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