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杨某、柴某、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杨某,柴某,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人民西路红城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闫文海,系该行行长。被告杨某。被告柴某。被告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1幢22084室。法定代表人郝晓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柴某、陕西鑫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出现了需要中止诉讼的且影响本案审理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代理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