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成茂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嘉士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成茂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嘉士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成茂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老汽配城南区61号。法定代表人王杨,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嘉士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内(宜兴埠)高新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XX坤,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成茂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嘉士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