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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高××与赵××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992号申请执行人高××,女,1927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我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2008)怀民初字第0285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赵××应给付申请人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的赡养费1200元及药费477.48元,但被执行人赵××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的银行存款一千六百七十七元四角八分。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财产以人民币一千六百七十七元四角八分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