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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马文广与隆回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广,隆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初字第44号原告马文广。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健强,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袁明,隆回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广诉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马文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应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尹东初审 判 员  李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左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