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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与徐长明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徐长明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负责人陈文,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建,该支行员工。被告徐长明,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诉被告徐长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郭镇峰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伍雯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