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换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换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38号罪犯赵换林,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以赵换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赵换林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换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折合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换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4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换林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暴力型犯罪的主犯,且未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换林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