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有军与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军,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140-1号申请执行人杨有军,个体。被执行人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顺勇,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顺勇,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杨有军与被执行人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勇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城市宇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勇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