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诉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赖函香、高磊等10位员工与昆山金士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金士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诉保字第0043号申请人赖函香、高磊等10位员工。被申请人昆山金士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包家桥98号。申请人赖函香、高磊等10位员工于2015年8月10日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0000元资产(详见清单)。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0000元资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益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