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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琪诉蒲贵英、朱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蒲贵英,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陈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楠,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贵英,女,汉族。被告:朱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罗卫真,女,汉族,系被告朱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琪与被告蒲贵英、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琪于2015年8月10日以暂无法确定被告蒲贵英、朱某是否继承了朱建的遗产及继承遗产的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04元,由原告陈琪负担;依法退还原告陈琪人民币2504元。审 判 长  胡文龙人民陪审员  乐 鸣人民陪审员  张玉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