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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万永现与滨湖区名海健身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现,滨湖区名海健身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万永现。委托代理人戴日刚,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湖区名海健身馆,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太湖国际一街区**号。经营人林虹洁,该健身馆业主。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万永现诉被告滨湖区名海健身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7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因原告万永现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嘉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