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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1027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