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1027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