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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肇月申请执行朱天悦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肇月,朱天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王肇月,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青山市场碧海云天后院。被执行人朱天悦,男,住个体店面位置银海花园外围。本院办理的王肇月申请执行朱天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天悦下落不明也无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艾 关注微信公众号“”